近日,广东东莞某公司因“员工私自不加班”开出罚单,引发舆论一片哗然。据报道,该公司通告显示:员工房某某晚上未经主管同意,私自不加班,多次沟通仍拒不配合,给予记大过一次,罚款100元。若再次出现类似违规行为,将从严处理,直至解除劳动关系。这一事件,无疑将企业不合理的加班管理问题,赤裸裸地摆在了公众面前。
显然,企业强制加班并处罚拒绝加班的员工,首当其冲损害的便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。员工辛苦工作一天,本应享有休息放松的私人时间,用以陪伴家人、提升自我,可强制加班却无情剥夺了这份权利,长此以往,员工的身心健康必然亮起红灯。同时,这种做法极易滋生员工对企业的不满与抵触情绪,降低工作积极性与忠诚度,从长远来看,企业内部人心惶惶,团队凝聚力和工作效率也会大打折扣。
处罚“员工私自不加班”,谁给的权力?其实,这主要是因为部分企业短视,过度追逐利润,将加班视为提升产能与效益的“捷径”,妄图通过压榨员工的休息时间来获取更多利益,全然不顾员工的身心承受极限。同时,劳动法律法规执行与监管存在薄弱环节,给了某些企业肆意妄为的空间,使得一些明显违反法律的“厂规”得以长期存在。
事实上,法律对此早已作出明确规定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第四十一条:“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,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,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;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,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,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。”同时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一条:“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,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。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,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。”以上相关公司以不加班为由对员工罚款,本质上属于克扣工资,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,实不可取。
拒加班挨罚?法理难容!面对此类现象,必须痛下猛药。劳动监察部门不能再坐以待毙,仅回应个案,而应主动出击,深入企业内部,全面审查其规章制度的合法性,将“霸王条款”扼杀在摇篮里。同时,企业自身更要转变用工理念,摒弃靠罚款管人、靠加班增效的落后模式,把精力投入到科学管理、优化流程、提升员工技能等方面,以创新驱动发展,而非压榨员工。另外,广大劳动者也要增强维权意识,一旦遭遇不合理的加班要求与处罚,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,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,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
加班必须自愿而非强制。别再让“自愿”成为遮羞布,别再让“维权”变成高危动作。唯有多方携手,形成合力,让违法者真疼,才能使劳动者的权益得到切实保障,让企业与员工在和谐的劳动关系中实现共赢发展。(大河网河声评论员 曹灿辉)
来源:河声